(2015)休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宇辉与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辉,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刘宇辉,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工程师,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高雪平,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休执字第00030-1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74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5074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