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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颜福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福全,李志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129-1号申请执行人颜福全,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叔能、黄燕云,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颜福全与被执行人李志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颜福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李志尊名下查无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实际查扣。申请执行人颜福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