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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汉中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95号滨湖名都城1栋B区3单元3层8号。法定代表人严自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64号2单元1楼1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10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民事调解书中所涉过户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第6层、第14层(1室、2室)、第22层房地产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1387号裁决书确认归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1387号裁决书确认的归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第6层建筑面积942.69平方米【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20140007**号】,第14层(1室、2室)建筑面积1363.22平方米【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2014000805、20140008**号】,第22层建筑面积925.16平方米【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20140008**号】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炳审判员  祁为民审判员  冯正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