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爱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铭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发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铭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爱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铭智,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刘铭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发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铭智诉称,刘发金与陈英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7月23日双方在爱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刘发金与其父母在奶牛场一起生活,刘发金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查,刘发金,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籍贯山东省巨野县,与申请人刘铭智系父子关系。刘发金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有奶牛场及幸福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1月3日申请人刘铭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发金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报已发出寻找刘发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发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刘发金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刘铭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发金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发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艳审判员 郭 军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