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2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文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柳文赋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12号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天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翔,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柳文赋,男,汉族,196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文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柳文赋银行存款374950.8元或查封扣押山东临工挖掘机壹台(型号LG6250、整机编号6120508),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柳文赋银行存款374950.8元或查封扣押山东临工挖掘机壹台(型���LG6250、整机编号612050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