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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博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与关怀,逐渐产生矛盾,现双方未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逾三年,且生育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更应考虑养育子女的责任需要双方共同倾注心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念在原、被告的子女在生活、学业上需要双方倾注更多心血,为其营造美满的家庭环境,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码207401021)。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