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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王朝亮与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朝亮;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王朝亮,男,1947年2月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官健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玉溪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棋小学旁)。负责人徐德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贵华,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亮诉被告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朝亮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