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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学田、黄玲等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田,黄玲,王文娟,王毛毛,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916号原告:王学田,男,汉族。原告:黄玲,女,汉族。原告:王文娟,女,汉族。原告:王毛毛,女,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家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田、黄玲、王文娟、王毛毛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田、黄玲、王文娟、王毛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田、黄玲、王文娟、王毛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学田、黄玲、王文娟、王毛毛负担。审 判 长  范 永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