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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塘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倪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倪锦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新。委托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锦丽,女,1963年12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铨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