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王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平,王永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725号原告张学平,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红,男,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学平与被告王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平撤回对被告王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新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