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侯文峰与刘明德、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x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孙XX,男,汉族,被告xxx,男,汉族,被告xx,男,汉族,原告xxx与被告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xxx于2014年6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由被告xx为其担保,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推拖不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xx的具体居住地,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