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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先锋申请执行邵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锋,邵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994-1号申请人李先锋,男,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邵学斌,男,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学斌在中国工商银行6215590612000132692账户的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