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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才哲与百盛餐饮(广东)有限公司省客运站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哲,百盛餐饮(广东)有限公司省客运站餐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才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盛餐饮(广东)有限公司省客运站餐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焕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才哲诉被告百盛餐饮(广东)有限公司省客运站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哲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才哲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