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虹民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曾红霞与刘文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霞,刘文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民初字第0877号原告曾红霞。法定代理人曾富。委托代理人刘亚、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华。委托代理人季晓红、朱琳琳(实习),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霞与被告刘文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曾红霞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