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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文元与上海徐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文元,上海徐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许文元。委托代理人许建平。被申请人上海徐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许文元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徐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10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徐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牌卡车一辆,车号为:沪D823**。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