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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传仓与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贾传仓。被告:李翠。原告贾传仓诉被告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传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传仓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款约定于2014年8月14日还清,被告后期未按预定还款并失去联系,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李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8月14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传仓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李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边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