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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相识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双方就因家庭琐事吵架,今年5月开始被告经常酗酒,每次酗酒后被告都打原告,更为严重的是被告酗酒后还拿菜刀对原告进行威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平分原被告共同购买的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丰泽万象小区81平方米的楼房。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是在丰泽万象小区买房子,但已经退房了,我没有财产,我没有打骂原告,当时我们感情还挺好的,我不同意离婚。庭审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自然人身份。被告质证称,没有异议。2、购房首付款收据3张,分别为20974元、45000元、10000元;定金5000元收据一张;购房回款通知单2份;购房确认单1份;证明购房事实,被告在2013年7月份购买丰泽万象小区3号楼2单元801室80.72平方米楼房一处。被告质证称,不属实,现在已经在办理退房手续,房屋产权不属于我们,我们俩出3万余元,借了5万元。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原告陈述,结合本案证据,针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8年后结婚,感情基础应当很好,如果草率离婚,对家庭及社会均会带来不利影响,且双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夫妻双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和谐家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