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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廖贵忠与文兴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贵忠,文兴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3-1号原告廖贵忠,居民。被告文兴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贵忠诉被告文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贵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文兴财所有的位于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过山口街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字第××的房产予以保全,章华、董杰、董祝君自愿用其共有的产权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贵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文兴财所有的位于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过山口街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字第××的房产予以查封。2、对章华、董杰、董祝君用于提供担保的位于谷城县银城大道98号,18栋1单元4层401号产权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费1026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