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网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朱网龙,男,1952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2591-3,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E1地块。法定代表人姚安程,董事长。朱网龙与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27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网龙工程款312700。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再作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再作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27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本案被执行人其他案件执行结果出来以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夏黄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