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高福田与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田,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高福田。被执行人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利敏。本院在执行高福田与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4日内自动到本院缴纳执行款4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申请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10元。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