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黎杰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杰,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242号原告黎杰。被告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杰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2.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康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