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月勤与孟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勤,孟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徐月勤,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孟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原告徐月勤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决字(2014)第2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月勤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勤撤回起诉。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