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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艺与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李艺,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址:平邑县浚河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闫光成,主任。被执行人临沂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平邑县城兴水路中段北侧84号。法定代表人韩新民,经理。(2014)平商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人民政府平邑办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分理处,存户账号15×××97的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