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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华、罗栋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华,罗栋文,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银银行),组织机构代码58406475-2。法定代表人张文立。被执行人伍华,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从化市,住址深圳市。被执行人罗栋文,男,香港人。被执行人银静,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兴县,现住址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华、银静、罗栋文街口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华、银静、罗栋文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25763.8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