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岳永平与闫飞、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永平,闫飞,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09-1号申请执行人岳永平,男。被执行人闫飞,男。被执行人刘建明,男。申请执行人岳永平与被执行人闫飞、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明在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有工资及津贴收入。工资账户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2710120501109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27101205011090**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