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小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85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来,农民。2005年6月因聚众斗殴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后于2012年4月10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小来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神话酒吧门前,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执,后持锐器将张某乙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小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系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追加认定被告人张小来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小来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神话酒吧门前,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执,后持锐器将张某乙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小来于2014年8月3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小来的亲友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6月27日,其接到一个叫阿来的人打来的电话,后秦杰和其通话,让其帮朋友还钱,并提出到神话酒吧门口碰面,6月28日凌晨,其在神话酒吧门口,看到从北面过来一拨人,应该是秦杰那群人,其上去问谁是秦杰,有一个男的说他就是秦杰,说要把其先打了再说,另一个男的也出来说要打其,其就不和他们谈了,进酒吧去玩,后来秦杰又打其电话叫其到酒吧门口谈一谈,那个阿来就说其欠揍,后来绕到其身后踢了其两脚,其和阿来就推搡在一起,边上有人和其的朋友打了起来,其和阿来纠缠在一起,另外有五六个人过来打其,在这个过程中阿来用小刀在其胸部和腹部各扎了一刀,后来酒吧的保安就出来控制现场,其发现胸口在流血,才意识到自己被刺伤了,其朋友赶紧把其送医院的。其辨认出阿来就是张小来。2、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当天凌晨,张某乙跟其、邓某三个人在神话酒吧台阶下面放桌子的地方跟戴眼镜的男子他们谈欠钱的事情,其中戴眼镜的男子说话不怎么好听,意思是张某乙不还钱的话要把张某乙带走,张某乙当时说话也比较冲的,之后张某乙和戴眼镜的男子有些拉拉扯扯的,接着戴眼镜的男子拿出一把刀一样的东西抓在手里放在腰间,张某乙看到拿东西出来了就往台阶上面跑的,戴眼镜的男子就追到台阶上去的,他们两个跑到酒吧门口的平台北侧,好多人围着他们,过了一分钟不到人就散开的,之后其就看到张某乙用手捂着自己的胸口,他胸口流了很多血,张某乙说自己被捅刀子了,然后我们送张某乙去医院的。其辨认出戴眼镜的男子就是张小来。3、证人邓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当天,其和张某乙、赵某在神话酒吧喝酒,秦杰打电话来要钱,后来有三四个男的过来找张某乙,其中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张某乙讲了两句话之后就一直用手指着张某乙,眼镜一直瞪着张某乙,他们出去讲了一会儿,张某乙又带着我们回酒吧喝酒喝了没多久,又有三四个人过来喊张某乙出去的,后其出去看到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在内的三四个男的围着张某乙拳打脚踢,那个戴眼镜的男的一只手虎口处露出一截大概2、3厘米银白色带尖头的单面有锋的东西,对方另外打张某乙的几个人把张某乙从平台上往下拉到了台阶上,后来听说有人心口被捅刀了,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和他们那几个人已经跑到马路对面了。其辨认出戴眼镜的男子就是张小来。4、证人夏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6月28日凌晨1点钟左右,张某乙被对方喊出去,其看到张某乙被四个男的围在门口的平台上,其中三个男的在张某乙身后用脚踹他屁股,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张某乙相互推搡,这时有几个保安过去把他们拉开的,那个保安就把张某乙推到了平台下面台阶位置,戴眼镜的男子和另外三个男的就和张某乙扭打在一起,其和朋友去拉架,期间,张某乙和那个戴眼镜的男子还是扭打在一起,过了一会儿我们把他们拉开了,其看到张某乙用手捂着胸口蹲在平台下面的台阶上,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弯腰在捡自己的眼镜,他一只手上捏着一截刀的,大概有2、3厘米的样子,形状和匕首的尖头处差不多,那个男的捡起眼镜就往马路对面跑了。其辨认出戴眼镜的男子就是张小来。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其当时从酒吧出来,看到张某乙和戴眼镜的男子互相往对方身上打,其将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拉开之后看到他手上有像刀一样的东西,且其在拉他的时候自己的手指也被划伤了,其辨认出戴眼镜的男子就是张小来。6、证人汪某的证言:当时其在酒吧门口看到台阶下面放桌子的地方有两伙人在谈事情,后双方吵了起来,其看到两个男子打了起来,后来其看到较瘦的男子站在台阶中间掀起了自己的衣服,胸口那边在流血,看起来是被锐器捅伤的。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当天凌晨其看到酒吧门口台阶下面放桌子的地方有两拨男的在争执,过了一会儿,看到两个男的打起来了,其中一个男子追着对方男子往酒吧门口的台阶上跑的,到台阶上面的时候,后面追的男子将对方男子抓住,之后两个男子就在酒吧门口互相抡拳,酒吧里的保安之后上去把两人拉开的。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6月底打架当天凌晨4、5点钟左右张小来回到家,他说手破了,看上去手指和手背上几个地方被人扣破了的,说是刚刚跟别人打架弄伤的,眼镜也碎掉了,他说是打架的时候被人用拳头打坏的,还讲被他打的人受伤去医院了。9、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6月28日凌晨,其在神话酒吧门口碰到阿来和几个男的,阿来说他过来帮忙要钱的,后来阿来继续和对方的人谈还钱的事情,要对方一个瘦瘦的男的还钱,但是那个瘦瘦的男的讲没有钱还不出来,然后阿来就和这个男的吵起来了,后双方打了起来,阿来用脚踹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跑到酒吧门口的台阶上的,阿来追上去,两人在台阶上打了起来,过了一会儿看到阿来慌慌张张地坐车跑掉的,那个瘦瘦的男的身上都是血,肯定是被阿来打伤的。其辨认出阿来就是张小来,瘦瘦的男子就是张某乙。10、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张小来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1、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光盘:监控拍摄现场情况。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因外伤致左侧气胸、右腹部穿透创,构成人体轻伤二级。1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张小来的供述笔录: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张小来于8月3日到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自首。14、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小来的身份概况及前科劣迹情况。15、协议书、收条: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小来的亲友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16、被告人张小来当庭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小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有劣迹,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小来系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璐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冰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