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会明与杨鹏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明,杨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李会明。被申请人杨鹏鹏。申请人李会明与被申请人杨鹏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会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鹏鹏所有的陕K722**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会明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陕K43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李会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鹏鹏所有的陕K722**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