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姜成涛与于树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涛,于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姜成涛,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于树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关于姜成涛诉于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成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年2月8日作出的(2014)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752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树平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劳务费2727元、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利息181元、执行费50元,共计2983元,申请人姜成涛放弃其它请求,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2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宝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