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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尹芙蓉诉吴太翔、蒋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65号原告尹芙蓉,女,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太翔,男,生于1954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蒋登伦,男,生于1947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芙蓉诉被告吴太翔、蒋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芙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太翔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金额以55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芙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太翔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金额以55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