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灵喜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灵喜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金湖湾花苑E区04、0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爱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俊、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喜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喜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泰州市姜堰区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姜堰区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