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漾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4
案件名称
杨红云与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红云;喊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漾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杨红云,女,1973年5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被告喊门,女,1967年6月15日生,傣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云诉被告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红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云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红云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如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