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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漾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4

案件名称

杨红云与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红云;喊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漾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杨红云,女,1973年5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被告喊门,女,1967年6月15日生,傣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云诉被告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红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云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红云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如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