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亓某诉被告西安一鸣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西安一鸣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115号原告:亓某,女,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秋烨,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一鸣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荣民国际公寓第一幢1单元11116室。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婷,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妍诉被告西安一鸣轩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亓妍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