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高强与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高强。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莉,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高强诉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书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