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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芜湖腾昌科贸有限公司、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韦开虎、韦晨晨、许焱、许天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38-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北京西路。负责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芜湖腾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焱,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齐落山路。法定代表人:韦开虎,总经理。被执行人韦开虎,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韦晨晨,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焱,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天语,男,1992年6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芜湖腾昌科贸有限公司、芜湖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韦开虎、韦晨晨、许焱、许天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芜湖腾昌科贸有限公司、芜湖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韦开虎、韦晨晨、许焱、许天语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