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齐招与范县东辉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齐招,范县东辉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李齐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县东辉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法定代表人:刘钦,该公司员工。本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县东辉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齐招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范县东辉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在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43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