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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友国与被执行人刘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彭友生。被执行人刘国雄。申请执行人彭友生与被执行人刘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48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4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该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