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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李凤泉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