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州中立民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炎帝公司与邱连贵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连贵;王平;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立民管字第00003号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水,董事长。被告:邱连贵。被告:王平。被告: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连贵、王平、深圳市迪平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向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0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