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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商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芬芳与鲁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芳,鲁柏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317号原告王芬芳。被告鲁柏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芳诉被告鲁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芬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芬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