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商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芬芳与鲁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芳,鲁柏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317号原告王芬芳。被告鲁柏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芳诉被告鲁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芬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芬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