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40号原告褚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莉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