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明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明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盛计算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锐明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坚。上诉人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三上诉人称三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江西省南昌市,主要办事机构及主要营业地都在江西省南昌市;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XXX楼仅是合同中约定的通讯联系地址,是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分公司不是系争合同的主体,与本案无关,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在上海市中山南路,合同中也注明了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铮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