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白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永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周永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启飞,总经理。被告周永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