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中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包宝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356号申请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宝玉,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打工人员,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现下落不明。原告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宝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包宝玉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乌中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