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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瑞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仁,王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王瑞仁。被执行人王正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正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瑞仁9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王正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9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