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瑞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仁,王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王瑞仁。被执行人王正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正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瑞仁9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王正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9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