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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开添与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初字第96号原告黄开添。被告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智。原告黄开添与被告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开添于2014年12月16日以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39.5万元及利息3434.365万元为诉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0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黄开添以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万元。本案被告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马厂村,为了避免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标准》有关福建省管辖的精神,本案交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随案移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吴莲玉代理审判员王金乌代理审判员冯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雅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福建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法院管辖以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移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修订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