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高端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端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143号罪犯高端科,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和县,汉族,现在华山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4日,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端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高端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高端科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呈报减刑时,该犯残刑不足,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端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