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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袁洪雷与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雷,刘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666号原告:袁洪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岭,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袁洪雷诉被告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岭所有的皖××××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位于××××房屋(房屋编码:××××)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洪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岭所有的皖××××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变卖、抵押。二、对原告袁洪雷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房屋(房屋编码:××××)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