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5月27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张某申请执行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52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建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