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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塘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凯丽诺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柏悦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凯丽诺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柏悦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张家港市凯丽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丽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芸芸,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宛诗,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柏悦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凯丽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柏悦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凯丽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凯丽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铨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