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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三毛与王腊生、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三毛,王腊生,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136-2号原告何三毛。被告王腊生。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带: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三毛诉被告王腊生、武汉市黄陂区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三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三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何三毛负担。审 判 长  余月明审 判 员  周泽民人民陪审员  蒋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